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5:11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1、申请: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县区(市直、淇县、浚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区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认定要求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给申请人开具《受理决定书》。

2、受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材料齐全后进入认定审核阶段,审查材料及证据,调查案件真相。受理后3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7天内作出决定,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案件60天内作出决定。

3、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天内送达受伤职工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