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山城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山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山城区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政府机关门户网站、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和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