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鹤壁市山城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 0392-2618091
传真号码: 0392-2618091
通讯地址: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83号山城区政府二楼东
邮政编码:458000
电子邮箱:hbscqzf@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依申请公开中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信息分类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 名称 | 来源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信息分类。根据不同主题进行选择。主题18类: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妇女儿童工作;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3.文号。文号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文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指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6.有效性。有效性指信息是否有效,包括有效、无效等属性。
7.发布日期。发布日期指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录入的时间。
8.名称。名称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如有主副标题的,只填主标题。
9.来源。信息发布的来源。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区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鹤壁市山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 http://www.hbscq.gov.cn);
2.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3、政务微信(账号名称:掌阅山城)等新媒体平台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省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392-2618091
传真号码:0392-2618091
通讯地址: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83号山城区政府二楼东
邮政编码:458000
电子邮箱:hbscqzf@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依申请公开中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二)提出申请。填写《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鹤壁市山城区门户网站(www.hbscq.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至本行政机关。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通讯地址: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83号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8000
3.电子邮件申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至hbscqzf@163.com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4.传真申请:传真号码:0392—2618091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如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不予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本机关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